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基数为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的18倍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借款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二)借款人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2万元的: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8倍×缴存时间系数
(三)借款人与配偶缴存账户余额<2万元的:
1.账户余额合计<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5000元≤账户余额合计<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1万元≤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不得低于30%。核定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时,已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收入(需提供收入证明,并出具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二、贷款期限
1、购买商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3、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