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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和职工变更问题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01 19:31: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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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管理中心下设辖区管理部(办事处)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份,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管理中心下设辖区管理部(办事处)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变化情况,向管理中心下设辖区管理部(办事处)填报新的《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重新核定下一结算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下设辖区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员工的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录用(含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下设辖区管理部(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新录用和调入的职工,从录用、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下设辖区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